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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受邀座谈股权众筹监管拟借鉴私募备案制

发布时间:2021-01-07 10:02:31 阅读: 来源:吸盘厂家

本报记者 松壑 北京报道

有关股权众筹的监管方向正在日渐清晰。

11月26日,中证协组织召开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座谈会(下称座谈会),并围绕股权众筹平台的备案监管及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了沟通。证监会创新监管部副主任王欧、证券业协会会长陈共炎,百度、京东等互联网公司众筹业务负责人以及多家券商人士出席了此次会议。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接近会议人士处了解到,监管层人士在座谈会上表示,针对股权众筹的业务管理办法将有望出台,而针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思路,或将效仿 “私募基金登记制度”的备案管理方式进行监管。

在业内人士看来,类私募式的登记备案制将有助于推动股权众筹业的市场化程度。但值得一提的是,有关股权众筹业务的法律定位以及公、私募边界、合格投资者准入标准等事宜则仍待进一步确定。

监管文件有望加速落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针对股权众筹的监管框架正在加速形成。

据接近座谈会人士透露,目前有关股权众筹的监管规则尚处制定中,而未来证监会将会针对该项业务出台“众筹平台备案制度”、“众筹平台业务规范指导办法”等文件。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座谈会的召开以及监管层的相关表态,亦是对眼下股权众筹“阳光化”提速预期的印证。

事实上,在11月19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融十条”中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后,券商等机构对股权众筹监管落地的预期及相关讨论也在升温。

“众筹被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后,与它配套的制度设计也将加速落地。”北京一位中型券商人士坦言,“其实融十条发布后,我们内部也针对券商怎么开展众筹业务进行讨论研究,目前的一个讨论方向是将众筹和区域股权市场结合在一起。”

而另一方面,监管层此前亦已多次针对股权众筹行业的监管进行表态。

7月2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针对股权众筹行业,证监会已经完成多轮行业调研,目前股权众筹相关监管规则还在研究制定当中。11月22日,证监会副主席姜洋亦公开表示称,“证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机制。”

“股权众筹融资是一种新兴网络融资方式,是对传统融资方式的补充,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说,“对于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形成,支持创新创业,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均有现实意义。”

而针对众筹行业规则的讨论、确定及执行,中证协或将专门设立由股权众筹平台公司所组成的专业委员会,对股权众筹业务进行自律监管。此外监管层还将以股权众筹平台为基础设立、开发相应的备案机制与报价系统。

或参照私募基金模式监管

在即将“落地”的众筹业务规则中,今年以来启动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可能将对其提供参考思路。

据接近前述座谈会人士透露,监管层有关人士在座谈会上表示,将鼓励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并将采取类私募基金登记管理办法的方式进行监管。

所谓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业协会下设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该系统自今年2月7日上线至今,已收到来自4464家私募管理人和1092只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

在业内人士看来,类私募基金式的登记备案制度,或将提高股权众筹行业的规范度、透明度和市场化程度。

“私募备案制的方式比较市场化,相关的备案手续可以由基金管理人通过系统自行完成。”北京一家房地产私募基金投资经理吴博(化名)表示,“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私募的透明度,但又不会对业务效率造成影响。”

此外,在股权众筹规则明确的初期阶段,该业务或仍将以非公开募集的形式运行。但据前述人士透露,监管层人士亦表示,在非公开募集众筹正常化运行的基础上,不排除未来对公募化的股权众筹业务进行试点的可能性。

而另一方面,针对股权众筹的准入门槛、合格投资者人数等细节及更高层面的制度设计,仍然有待进一步修缮与明确。

“众筹本质上是平台公司,但这些互联网平台面向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在哪部上位法下受保护,这有待一个更高层面的解释,仅仅是部委层面的管理性文件是不够的。”中银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认为,“比如发起人算公募还是私募的问题,按常规理解,新《基金法》对于公、私募的划分已经十分明确,众筹不需要脱离新《基金法》的监管而另起炉灶。”

值得一提的是,若按照新基金法的模式进行监管,初期或被定义为私募化的股权众筹将在投资门槛及投资者人数等方面受到较多限制,如准入门槛将高达100万元,且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众筹属于小微金融,投资方和募集方的总金额和单位金额可能都不大,完全参照私募办法来监管不现实。”前述律师认为。

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则建言,应当通过对《证券法》的修订,扩宽证券等概念的适用范围,以此为股权众筹留下合法空间。

“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应该说股权众筹有它广阔的发展前景。”吴晓灵表示,“证券的定义必须扩展,不扩展不能为各种金融创新提供法律依据,先给一定的定义性的规定,再对成熟的有共识性的产品给予一定外延性的例举”。

截至截稿,记者未能联系到中证协对上述内容发表评论。

作者:松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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